谁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时间:2023-07-14 19:01:20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父母离婚了第二监护人由谁担任

父母离婚了,孩子的监护人还是父母,不存在第二监护人,但父母在离婚后丧失监护能力或死亡的除外。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不会因为夫妻离异而产生变化,双方离婚后仍是孩子的监护权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离婚后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会按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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