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父母离婚了第二监护人由谁担任
父母离婚了,孩子的监护人还是父母,不存在第二监护人,但父母在离婚后丧失监护能力或死亡的除外。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不会因为夫妻离异而产生变化,双方离婚后仍是孩子的监护权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离婚后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会按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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