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自《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生效起,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离婚登记程序将有所调整,在原来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四个步骤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因此,提交离婚申请书后将拿到的是一张离婚申请受理回执单,而非离婚证书。
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有以下四个步骤: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二、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因为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协议离婚的程序具体为: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办理必须在当地民政局吗
离婚登记不是只能在当地民政局办理。
民政部宣布,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6月1日开始,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
若男女双方均为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且居住在上述试点地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现在登记离婚手续如下: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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