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亲属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说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包括如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风险较大,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
(二)适用对象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只能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而言,非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责任不能予以豁免。但问题是,律师执业活动有多项内容,如庭审活动、庭前调查等,那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是发生在庭审当中还是庭审之外?根据多数学者的主张,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实际上就是指律师对他在庭审中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这也得到国际上的认同,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笔者以为,将律师刑事责任豁免仅限于庭审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利。这是因为,在庭审之前,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样需要保护。如在证据展示制度之中,律师向法院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若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能以伪造证据罪对律师予以追究。这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有所反映。又如,基于律师辩护职责,律师在庭审之前了解到的有关未被控诉机关掌握的犯罪情况,可以享有拒绝作证权,此时就不能以包庇罪对其予以追究。
(三)免责形式
笔者以为,律师责任的豁免不应扩大到民事和行政责任,这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律师故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避免和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发生混淆。
(四)律师刑事辩护豁免的限制
1.对律师援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有:(1)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2)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诋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3)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做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
2.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制裁。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为了保证其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诉讼职责。尽管法律规定有限制情形,如果不对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行为给予制裁也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制止其危害诉讼程序、妨害司法秩序。法官作为法庭秩序的维护者,应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负有制止的义务。笔者认为,对于只是轻微违法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法官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撤销其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对于律师利用刑事辩护豁免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由法官或检察官向公安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审判机关给予其刑事制裁。
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或是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不要替错误行为辩护,我们要为真理而辩护。
二、委托书的基本规范
凡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制作《委托书》,具体格式如下:
(一)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标题写明:委托书
(二)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2、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编: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XX(单位、个人)的X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品。
4、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复印)在同一页纸内;
5、如《委托书》由二张纸及其以上构成的,属无效委托,不予认可。
(三)委托书最后应有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落款及日期
(四)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相关部门凭《委托书》办理手续,并将留存该《委托书》存档。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三)委托的原因;
(四)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五)委托期限;
(六)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七)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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