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死亡后还需承担合伙债务吗?
1、该合伙人应法定退伙或者合伙人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资格接收债务。合伙人强制退伙后取消合伙人的法定资格,合伙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法定退伙。然而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或者继承,选择后就没有相应的义务为合伙人还清债务。但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就应该用个人遗产对合伙的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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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二、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承担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伙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三、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怎么承担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伙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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