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房屋登记审查方式(1)建立房屋登记审查方式应考虑的因素(1)公平因素(2)公平因素是房屋登记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审查的基本目的,考试形式的重要依据。任何审查的实质都是确保交易双方的公平。登记审查必须坚持对房屋登记对象公平的原则,平等对待;必须公平对待房屋交易双方,确保双方共同使用。公平因素还包括提前制止纠纷、公平处理双方财产权利、确保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效率因素是评审工作的关键要求。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要求房屋登记的审核必须快速,高效的审核将减轻工作压力,使房屋登记能够接受更多的申请要求。审核环节的效率要求也是工作的必须,因为目前房屋交易申请太多。如果审查效率得不到提高,势必导致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制度瘫痪。(2)我国应采取“合同公证+实质审查”的模式,“合同公证+实质审查”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的“折衷审查”。这种登记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主要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但有合理怀疑的,应当对怀疑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不应进行登记,而必须对合同公正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因为公证已经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相关知识:房屋登记存在哪些问题。《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管理。”。(2)登记程序不规范。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定程序,具有无可辩驳的效力。它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行使房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受国家法律保护。(3)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不具体。根据《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般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其他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六项。每一项登记和要求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都有具体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相关的认识,以便了解如何在房屋登记审查中确立审查方法。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房屋登记中存在哪些问题,以便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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