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形象侵权纠纷案分析
时间:2023-04-23 14:31:04 2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朱xx

被告:(美国)xx公司(简称xx公司)

被告:xx(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xx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xx公司在其新产品的推广广告中大量使用了黑棍小人形象,且黑棍小人形象近似于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朱xx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形象。案情2004年1月,朱xx以xx公司、xx(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xx公司)在产品推广广告中擅自使用其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2004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xx公司和苏州xx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与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被告侵犯了朱xx的著作权,判决xx公司和苏州xx公司赔偿朱xx经济损失3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2006年6月15日,长达两年半之久的朱xx状告美国xx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xx主张的是静态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而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形象特征均为头部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但这些相似之处多来自于公共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公共领域部分,法院认可火柴棍小人具有独创性,但其独创程度并不高,黑棍小人在这部分上也并不构成摹仿或剽窃。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xx公司的黑棍小人并没有侵犯朱xx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xx侵权并赔偿30万元的判决。这一判决意味着败诉的朱xx将要承担两审案件的受理费共4万余元。终审判决时,朱xx没有到庭,其代理人在宣判后称,一审判决与终审判决结果差距巨大,说明法官对著作权适度保护的把握尺度不同,这个判例将有可能对今后FLASH动画的著作权保护产生影响。而xx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公平。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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