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认定为工伤。
下班一般意义上是指,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结束每天规定时间的工作,下班后的时间可以由劳动者自由自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临时有事擅自离开单位,离开单位的目的不是上下班。
律师补充: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是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单位可给予员工相应的违纪处罚。对于擅自离岗后造成的影响工作,甚至企业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企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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