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分割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且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双方均主张的,则根据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其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笔者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哪怕是在婚后购买的,只要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则房屋就是共同共有,只不过出资的一方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举例来说,男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价值100万元,女方未出资,但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假设双方未约定按份共有(也就是说约定男方占多少比例产权,女方占多少比例产权),那么在离婚时,房屋将被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女方可以拿到一半,男方作为出资方可以适当多分。这个指导意见虽然没有说如果约定按份共有时如何分,但从法理上讲,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各自比例分割,如约定男方80%产权,女方20%产权,则男方应得80万元,女方应得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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