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节假日在学生补课并不犯法,但可能违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教育局明确要求各学校除高三年级以外不得利用假期进行补课,而且学校补课实行“三愿”原则,即学生自愿、家长自愿、教师自愿。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督促落实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一、教师违法补课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未经学校备案公示,在校内、校外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二)未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校内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学科类(含书法、体育、美术、音乐等体艺类学科)补习、培训活动的;
(三)教师之间相互介绍补课生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辅导、补习;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托管服务机构等作广告宣传、培训讲座、介绍生源、参与管理的;教师发动家长推荐补课生源的;
(四)擅自在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其他个人、组织或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兼职、兼课或参与管理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和备案,在学生放学后擅自为无亲属关系学生提供带教服务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和备案,通过互联网手段为特定学生对象补课的;
(七)教师借已在学校备案的名义,实际收取学生及家长报酬的;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规补课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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