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保障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坚持生育保险运行有序、可控、规范原则,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控制和基金结算稽核考核制度和机制;
(三)坚持“三合理”原则,建立反欺诈、防风险制度。
二、结算范围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的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兼顾生育保险特点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结算方式
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参保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到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结算标准
生育的产前检查、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近几年费用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费用合理增长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情况作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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