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情况
时间:2023-03-30 03:50:27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象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一、怎么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不一定是用人单位,与其对象也不一定要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为用工方提供劳动,用工方因上述情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就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公诉刑事案件,在用工方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时,经协商后仍不支付的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举报,由人社部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用工方拖欠劳动报酬的,人社部会通过其收悉的方式,通知用工方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处理,用工方未到场或明确拒绝支付的视为《刑法》中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但是用工方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除外;

2、因用工方行为人逃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工资支付、账册等证据的,人社部应及时向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信息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事实;

3、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时,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收劳动者且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人社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该企业有证据证明已经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而该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人社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经人社部调查核实存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用工方行为人逃匿无法联系的,会在住所地、办公地等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拍照记录,纳入案卷。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象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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