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特定门诊费用使用指南
一、享受特定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如何就医
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购药和零售药店购药时须凭本人身份证、特定门诊卡(或特定门诊批复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核查人、证、卡一致后记帐结算。
二、因重病或行动不便的特定门诊患者如何就医
因重病或行动不便的特定门诊患者确需家人代为购药的,凭患者特定门诊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留存代办人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仅限于特定门诊代购药)可记帐结算。
三、特定门诊费用只能本人使用吗
非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参保人不得将特定门诊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特定门诊费用记账。
四、特定门诊卡在参保人辞世后如何处理
特定门诊待遇仅限特定门诊患者本人享受,自辞世之时起,特定门诊卡(或特定门诊批复函)应停止使用并自行销毁,防止被他人使用。特定门诊卡被他人冒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违规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全额追回,情节特别恶劣的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特定门诊年度费用应如何使用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年度限额使用,不可跨年度使用,如2014年的年度限额为2014年的12月31日为最后使用期限(肺结核、慢丙肝除外)。
六、肺结核活动期、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两项病种的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参保人申办肺结核活动期间、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该两项特定门诊待遇有效期为6个月,临床需继续治疗的,经副主任职称以上专科医师确定继续治疗方案后,提供复诊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续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与特定门诊病种诊疗无关的医疗费用能用特定门诊限额支付吗
与特定门诊病种诊疗无关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不能用特定门诊限额支付。
八、特定门诊消费有指定机构吗
享受特定门诊待遇的参保居民,仅限在定点医院就诊。
批复了2项及以上特定门诊病种的参保职工,如有1项病种规定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则不能在定点药店购药。
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脑血管疾病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等8个病种的特定门诊参保职工,可在定点医院及药店就医、购药,其他病种均限在定点医院就诊。
九、批复2项或2项以上特定门诊病种,年度限额如何计算
批复2项以上(含2项)特定门诊病种,年度医疗费限额标准以限额标准最高的病种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定额1000元。
十、参保人转换医保险种后如何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参保人转换医保险种后,特定门诊待遇按新参加的医保险种规定执行。
十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病种跨年度需要重新申请吗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病种的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跨年度后,由1月1日起自动转为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病种。
新年度需做放疗或化疗的,提供当年放疗或化疗的住院清单重新申请。未能提供的,按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病种享受待遇。
十二、特定门诊申办后需要年审吗
社保经办机构不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特定门诊的参保人进行专项病种检查。
十三、12月未正常缴费对第二年享受特定门诊待遇有什么影响
参保人在12月未正常缴费,系统将不对其进行年审,第二年的特定门诊待遇将不能享受。因此,参保人需留意缴费状态,正常情况下12月25日为社保月结时间,请参保人在此前缴费。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印制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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