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采购方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采取终止履行合同、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赔偿责任等措施。
如已经产生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署及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则原有招标和竞标结果失效,根据合格投标或应标者的整体表现,从中择优确定新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倘若在所有合格的评标或竞标候选者之中均无法确定合适人选,那么将不得不重新启动新的一轮政府采购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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