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接受消费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也包括消费者对服务人员、经营者雇员服务态度的监督以及对购物环境、安全措施的监督。消费者监督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传播媒介监督,也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监督。无论消费者采取哪种监督方式,经营者都应当接受,不得拒绝。与此同时,经营者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消费者进行监督和反映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维护仲裁公正。
(一)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接受监督,是仲裁机构深化仲裁制度宣传、促进仲裁公正、提高仲裁公信,进一步增强仲裁工作透明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仲裁机构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选择。监督与仲裁独立、不公开原则并不矛盾,而是为更好地做好仲裁工作。
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也应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因为人大行使包括仲裁法在内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人民政协对政府有参政议政权,对由政府组建的仲裁机构的运行状况也有权监督。当然,人大、政协的监督也不针对具体仲裁个案,而是针对机构。一定意义上讲,监督多则社会影响大,因此,仲裁机构应当争取让有关方面的监督权充分行使起来。
(二)努力拓宽接受监督渠道,确保仲裁机构工作健康发展。
第一,落实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实效、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以成立监督工作机构。
第二,高度重视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工商联、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把接受监督作为实现仲裁公正的有力保障。
建立监督联络机制,专门负责与人大、政协机关、工商联组织的工作联络,广泛听取、协调办理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对仲裁机构工作的建议、意见。至少每一年度把贯彻落实仲裁法的情况向本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专项报告工作,并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对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
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其视察仲裁机构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他们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寻求帮助和支持。
建立仲裁联系当事人制度,真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定期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工商联组织主要负责人、新闻媒体和企业界的代表座谈会,建立协调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进一步拓宽监督领域、影响领域。
第四,积极收集和听取社会舆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希望和建议,精心梳理、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不断改进仲裁工作,并把好的意见和建议制度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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