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5-06 22:35:52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有哪些?

(一)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三)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什么?

第一、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三、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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