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加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驶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三年以上安全驾驶是指:连续三年以上每一年内均无发生因违章被吊扣驾驶证两次以上(每次吊扣证不超过一个月);无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无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
7、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加的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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