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有下列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些其他关系包括了姻亲、同学、
6、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
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该条仅适用于审判人员)
全文5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