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显名股东代持股权侵占罪的准确判定实则颇具难度,因其所需综合衡量的因素众多且错综复杂。
总体而言,我们必须首先对代持股权的相关协议及约定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显名股东是否存在违背此类约定的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审视显名股东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代持股权的主观恶意,以及其是否已经实施了侵占的客观行为,如擅自处理股权、拒绝依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支付股权收益等等。
在整个认定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关注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
若显名股东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来解释其对代持股权的处置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那么他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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