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4日,《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公司股东或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可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以职务侵占罪论处。2005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批复意见》: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侵和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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