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的盗用公款或损坏财产的案件一般都是由国家公安局来负责处理和管辖的。
侵占罪,即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就把原本属于别人名下的财资产物、被遗忘的物品或者是被掩埋的物品擅自占为己有的人,这种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而且当事人拒绝归还的话,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侵占罪。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首先会由公安局接手并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果他们认为这个案件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他们将会依法将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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