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股东的股权,即实际投资人通过与名义股东签署书面的代持股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交由名义股东代表自己进行名义上的所有权持有及行使。
在此种状况之下,尽管名义股东会在公司注册管理机构以及公司章程文件中被确认为合法的股东,但实际上真正享有该部分股权所带来的各种权益的依然是真实的投资人。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代持股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
举例来说,名义股东有可能未经授权擅自处置股权,或者其债权人也有可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代持股权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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