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卫权
警卫措施有:武装警卫,安装技术设备,规定特殊的值班、出入登记、出入检查制度和随身警卫等。
(二)安全检查权
安全检查权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确保安全的需要而对某些重点场所和设备进行防爆、防火、防盗等的安全检查;对于一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等,也可以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生不安全的隐患,有权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公安局安全保卫方面的职权
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简称国保支队,是指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方面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要求及奋斗目标。国内安全保卫的职能是指国内安全保卫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职责,完成相应的任务所应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国保支队主要承担维护本地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内安全保卫基础调查、情报信息、秘密力量建设、重点对象和阵地控制等基础性工作。负责侦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有关案事件,督导、检查基层所队深入全面地开展国内安全保卫基础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1)立案权。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侦查权。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组织鉴定、辨认和侦查实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通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此外,在特别程序中公安机关还具有一些职权。比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制作没收财产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执行权。包括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罪犯的执行。此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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