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审理的,只有一名法官是非法的,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组成由法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是什么?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单独审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和第一审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对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进行复核
任命刑事法院院长或者特别法庭审判长。庭长、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应当亲自担任庭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第一审合议庭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23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均可当选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只能是单一的
合议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评价原则。如果存在意见分歧,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合议庭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重新审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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