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了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具有简易程序性质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单独完成审判之外,对于其余所有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初审案件,均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工作。
2.在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等机构进行的初审案件,其审判应由3名审判员或会议人员与人民陪审员总计不少于3人共同组建的合议庭加以负责。
3.在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高层级的司法机构中进行的初审案件,其审判应由3名到7名审判员或会议人员与人民陪审员总计不少于3人共同组建的合议庭加以负责。
4.在涉及上诉和抗诉事项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级别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对此类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建的合议庭来承担审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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