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中国)员工郎女士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但被劳动局认定为非工伤,她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朝阳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宝马(中国)所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员工郎女士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判决撤销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责令劳动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2007年7月20日、7月21日,郎女士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参加了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在马术训练中,郎女士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胸11锥体压缩性骨折。
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单位申请的形式向朝阳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0月,朝阳区劳动局因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属于工作范畴,因此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2007年12月,郎女士申请复议,但非工伤结论仍被维持。
郎女士后将朝阳区劳动局诉至法院。她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中国)汽车贸易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她作为公司员工,服从公司安排,参加团队建设活动应属于执行工作职责,是她的工作内容之一。她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郎女士在宝马(中国)的同事也为其出庭作证。
但朝阳区劳动局仍坚持认为,宝马(中国)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主要是在娱乐建设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等活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而郎女士到宝马(中国)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劳动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法院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宝马(中国)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
法院认为,郎女士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马术训练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公司的旅游活动中摔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并不是所以的摔伤都可以认定工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案例:
小王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5月,公司组织职工外出爬山旅游。小王参加了旅游,但不小心摔断了右腿。小王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理由是旅游不属于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无奈之下,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查明事实后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小王旅游受伤不符合“三工”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小王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只不过是享受公司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公司和国家没有义务为这种福利承担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王参加的旅游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应当定性为公司行为,而公司行为是由职工来完成的。对小王来说,小王享受了公司的福利;对公司来说,公司通过旅游活动,增加了职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提高了公司整体工作效率。《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重在最大限度保护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中能获得救济的权利,对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因此,小王的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最终,劳动保障部门本着最大保护职工利益的原则,采纳第二种意见,认定小王受伤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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