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的柳小姐来电:我和公司的一个同事一起合租房子。出租房的治安不是很好,经常被盗。因此,我们在租房时,房东就和我们说好。如果发生丢东西的事情,和她无关,她不负责赔。我们有租房合同,这一条也写了进去。前几天,我们的出租房真的被盗了。我没什么损失,可是我室友被偷了一千多元的东西。我室友说,因为是我们合租的房子,现在被偷了,损失应该我们一起承担。这种说法合法吗?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王海峰律师认为:柳小姐室友被盗,柳小姐可以不担责。首先一点,柳小姐以及室友和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房东就有义务保障柳小姐和室友的人身财产安全。房东和柳小姐签的合同里提出丢东西和她无关,这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合同。柳小姐和室友被盗,房东必须负责。另一方面,柳小姐的室友被盗,可以要求房东赔偿,但柳小姐的室友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有多少财物被盗。如果柳小姐的室友无法举证,房东也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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