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有正式工作还有着几间出租屋的男子,却因为一时冲动,盗窃了自家租户的财物,后被妻子发现举报抓获。日前,通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自家出租院内,趁承租人郭某某外出未锁门之机,进入郭某某暂住屋内,将郭某某放在黑色挎包内的身份证、公交卡及北京银行基本医疗保险存折盗走。同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之妻在家中发现上述物品后报警。王某当天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当时一时冲动,给家里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再也不犯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无犯罪记录,赃物已发还,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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