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停电交电费会马上来电
供电合同中,由于合同标的——电力这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该类合同具有公用性、公益性、连续性等特点,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供电人也负有一些一般合同当事人所不具备的特殊义务:
(一)合格、安全供电的义务
当事人对供电质量有约定的,供电人应依约定供电;如果没有约定的,供电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电。供电人应保证供电的安全,这里的“安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章制度供电,电压要稳定,频率要达到标准,输电线路要安全畅通等。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供电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限电、停电的通知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性合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但因电力总量不足而需要计划分配或因供电设施需要抢修的,供电人可以临时停电。供电人采用限电或停电措施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抢修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人为破坏、偶然事件等原因导致断电,虽然不是供电人违约造成的,供电人勿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供电人应依诚信态度努力克服困难,将用电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因此,因上述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减少用电人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当就没有及时抢修而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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