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追加被告
时间:2023-07-24 08:42:52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之后,合同一方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除了将合同另一方列为被告外,是否还可以追加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追加别人为被告的:1、如果买卖合同中,还约定了对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买卖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另一方债务人列为被告,在立案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2、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合同被告方还有代理人的。买卖合同原告方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另一方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代理人为共同被告。3、在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买卖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为便于当事人进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现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四)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由人民法院准许。法院审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原则上在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收据,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通知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

现实中,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率很高,而在处理上面也就见仁见智了。有些当事人会选择协商解决,有的则会申请仲裁,当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遇到这种情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走司法途径解决的也不在少数。因此,在面对买卖合同纠纷的时候,建议当事人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处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纠纷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的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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