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能否追加被告
时间:2023-02-25 14:40:15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的第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除了在处理过程中将另一方列为被告外,还可以添加被告。

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增加另一个人作为被告:

(一)如果买卖合同中还规定了合同应承担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的一方作为债权人,仅将另一方的债务人作为被告的,在立案后申请增加保证人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如果合同中被告仍然有代理人。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对方列为被告。代理人在立案后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增设代理人共同被告人。

(三)如果业务介绍的信,合同专用章,印章的空白合同的书中使用的银行账户或合同的签署买卖合同的诉讼的买卖合同是借来的,债权人,只有在列出的贷款单位将起诉。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回迁房没有房产证买卖合同有效吗

回迁房没有房产证的,除了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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