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诈骗案件报警后警方会采取什么措施
1.对于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接受,询问报案人员或目击证人案件大致经过,以及案发现场等情况;
2.做一个详细笔录(问答式),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必要的时候,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报案人签名确认,并妥善保管;
4.接受案件的,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5.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网络诈骗罪的特点
1.诈骗数额较大;
2.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客观上采取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
4.具有隐蔽性;
5.诈骗对象一般人数较多。
三、网络诈骗案定罪量刑标准
1.个人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就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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