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目前执行的是2002年3月11日由国家公安部发布,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实施这个伤残鉴定,目前一般是由从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所进行,然后,按照鉴定结果,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间是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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