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代理服务的相关费用往往由原告方即聘请方独自承担。除非胜诉方愿意主动承担或与败诉方协商后同意败诉方向其支付这笔律师代理费,否则败诉方无需对对方提出的赔偿权益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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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败诉方仍需承担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此种情况仅限于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形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