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庭开庭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
1.开庭前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2.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庭组成人员以及开庭纪律;
4.开庭调查;
5.开庭辩论;
6.裁决前调解;
7.开庭终结,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
1.逐一核查己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
2.理性判断己方主张在法律层面上能否完全成立;
3.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
4.明确开庭通知书记载的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5.其他。
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行为。
三、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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