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的行为,可以行使其代位权,但是债务人延期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应当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不包括物权,只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行使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满足条件如下:
1、债务人必须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哪些含义以及规定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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