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债务人自身的四项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让与的权利以及不得扣押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或否认应该由权利人本人决定,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以下四项权利是债务人自身的专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这些权利:(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哪 些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可 以 由 他 人 代 位 行 使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的权利可以由他人代位行使的情况包括:
1.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未放弃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代替债权人享有债权。
2.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未免除的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代替债权人享有债权。
3.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的,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代替债权人享有债权。
4. 债权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代替债权人享有债权。
因此,债权人放弃债权、免除债务、约定债务转移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其权利可以由他人代位行使。
这段话阐述了债务人自身的四项专有权利,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让与的权利和不得扣押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这些权利,但债权人在放弃债权、免除债务、约定债务转移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其权利可以由他人代位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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