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土地合同:
1。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同意,承包人自愿放弃承包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已经成熟。承包商的所有家庭成员从农业户籍转移到非农户籍,或全部迁移到其他地方定居
4。承包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耕种土地,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土地已依法被征用或批准占用。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所有承包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本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闲置承包耕地超过2年的,发包人应当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如果承包商在合同期内死亡,且第一顺序中没有继承合同的继任者,土地合同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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