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理解本条,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条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设施、劳动卫生设施和生产辅助设施(如女工保健室、更衣室、饮用水设施等),本条“国家标准”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本条第(二)款称为“三同时”,包括《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粉尘和瓦斯防治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条例》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年颁布的工程(项)明确了“三同时”制度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条所称“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与卫生标准》和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通则》等,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光线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施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等设备安全标志;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设施,企业机动车、客运索道等,必须经安全评价批准,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通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的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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