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3、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合同纠纷
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合同纠纷,包括国内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订立的经济合同的纠纷。具体包括:
1.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2.来料加工合同纠纷;
3.来件装配合同纠纷;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6.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7.劳务合同纠纷;
8.购销合同纠纷;
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信贷合同纠纷;
11.技术引进、出口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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