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工本费。
1、契税:按照不同售价,房屋交易契税分为三个收取标准。房屋售价超过5000元/m2者,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的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的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税率。
3、购房者还需要缴纳工本费。
二、卖方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规定如下:
注意:销售住房不足5年的,销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
1、营业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给予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5%,购房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为准。
2、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由住房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转让住房收入额扣除买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税率20%缴纳;
(2)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按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缴纳;
(3)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4)个人出售住房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者,按照购房金额多少,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3、印花税:个人转让住房买卖双方均要缴纳印花税,适应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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