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出台司法解释,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是其核心内容之一,这是大多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额”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颁布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一)》,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而量刑标准中涉及了“非法经营额”的概念,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已售罄的销售金额的计算往往是以已查明的具体销售金额为依据的,而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争议。至于制造、储存、运输或者尚未销售的货物价值的计算标准,由于该标准的适用不统一,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司法上存在很大混乱。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重大问题,因此其适用的确定性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明确
根据《第一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或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有三个标准:价格、被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和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在实践中,有的反映侵权产品的价值,有的则可能反映侵权产品的价值。虽然这种方法在查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容易计算,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办案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
以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来判断非法经营数额,本质上是行为人的一种推定。在实践中,它是反映罪与罚的最合适的计算方法。但该办法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即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越高,相应产品的质量越好,对社会的危害越小,但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价格过高而受到从重处罚,反之亦然。p>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标准虽然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但其制定具有一定的法律合理性。在实践中,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往往高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标准通过数额本身反映了被侵权产品所附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说是一个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标准。此外,该标准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公开的,也便于调查机关调查。这种方式的缺陷是,计算出的货值金额可能过高,由此产生的罚款可能超出合理范围,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非法经营数额的确定应当选择适当的数额最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但不以侦查难度为依据的标准
大多数知识产权犯罪都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我国刑法对所有知识产权犯罪也都或只处罚,这也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制裁精神。专家认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牟利,这是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原则。因此,在确定非法经营数额时,还应充分考虑处罚对非法经营的抑制作用,然后对认定的侵权产品的价格和实际平均销售价格,选择适当的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标准,如果两者都能找到,如何选择适用的标准是解决计算标准冲突的关键。有人认为,从司法解释的初衷和罪刑相适应来看,应当优先考虑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均价。究其原因,标准比价签更能体现侵权产品的价值,更能准确反映行为人造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专家认为,当计算标准发生冲突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选择适用。价签也是被告人主观犯罪故意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也包含了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有时,明码标价更能客观反映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客观状态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实际销售均价更符合罪刑相济的原则,而应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给予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是认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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