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省实行新生儿医保“母婴捆绑”政策,即新生儿与母亲捆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新生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参保政策,解决了因为母亲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且错过参保期的本省新生儿的医疗保险问题。
新政策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对具有城镇户口的新生儿(不含2013年出生并与母亲捆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执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受户籍限制,进一步扩大了新生儿参保的覆盖面。
据省人社厅社保二处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政策的衔接,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2013年出生并与母亲捆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将继续执行“母婴捆绑”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母婴捆绑”政策,所有新生儿统一执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缴费后,不再与母亲捆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内,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便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监护人须在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期间,为其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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