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9、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一、司法鉴定人一般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的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1、行政案件要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形如下: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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