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如何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
时间:2023-08-12 08:01:35 4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体现。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企业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体现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其经营的范围,通过企业章程规定的形式表达自己经营的意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形式,对企业要求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法律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核准。二、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金)相一致的原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作了规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特定行业的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企业经营范围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生产经营,都制定了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专项规定”。如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印刷,航空运输,金融、保险,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化肥、农药、农膜、蚕茧、棉花、粮食的经营,卷烟、药品的生产经营等,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不予核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在改变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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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人如何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除采取措施制侵权外,还可以对商标侵权人处以非法经营额或者侵权所获利润罚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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