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级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可见,商标民事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二、区域管辖(一)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适用于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三、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在协议管辖中,首先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必须明确选择,否则视为未约定。
商标纠纷案件属于什么案件
商标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民事纠纷按照一般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我国的商标纠纷主要是指在商标竞争中,涉及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所引发的纠纷。具体表现为承揽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搭赠是否构成侵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使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侵犯商标权的商业名称是否构成浸权、替换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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