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规定在租赁合同中应该如何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一系列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情况,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况,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以及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3.对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的情况,《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当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
(2)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解除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并非随意而为,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1.当租赁物因非承租人原因无法使用,如被查封、扣押或存在权属争议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若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出租人侵害了这一权利,承租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利及转租注意事项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还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2.这些优先权利并非绝对,例如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或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的优先权利将受到限制。
3.在转租问题上,《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注明“该租赁房屋为出租人自身所有,并非转租的房屋”,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时,承租人在转租时应确保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并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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