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会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有无既往病史,并依据规定书写门(急)诊病历。患者的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一般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作为患者应当向医生如实陈述,不能隐瞒病情。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如果漏诊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有漏诊误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补充:
漏诊的原因有很多,其主要原因多见于医疗机构未尽到诊疗义务,病史资料不齐全,而且病因不明确,不能及时反应疾病的进程和症状以及体征等。检查时观察不细致以及检查结果出现误差,也是容易出现漏诊或者误诊的高发因素。另外,漏诊、误诊还与医务人员自身经验及主观臆断等方面有关,没有客观了解患者病情以及收集资料分析等。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医务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一旦发生漏诊、误诊事件致使患者遭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则需要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患者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也有失公允,作为医疗机构可以以患者存在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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