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顺位规则公证处立遗嘱可以更改吗
时间:2023-02-18 09:41:04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

可以,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如果要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可。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一、法定继承的顺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公证的流程

在申请遗嘱公证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而遗嘱公证通常会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且由承办公证人员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办理时,应当再请以为见证人在场,且该见证人也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而申请遗嘱公证应当准备如下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方式;

2、事实发生的地点,情况等;

3、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进行遗嘱公证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是代书遗嘱必须有其他两名见证人在场,且由一名见证人进行代书,注明日期,而且两名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必须签名或盖章。同时录音遗嘱公证也需要有两名其他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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