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只要超过起诉期间就丧失起诉权。因此,法院在立案时,首先要审查起诉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一律裁定不予立案。
对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注意以下六点问题:
一是《若干解释》与《行政许可法》对期限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应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准。
二是行政机关规定的比法定行政许可决定期间更短的期间,其符合立法本意,没有突破法律规定,与设定期限期限所要达到的高效便民目的一致,则可以拘束行政机关。但如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的,则其规定无效。
三是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中断事由,《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役、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文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八种中断事由,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合理和扣除该八种情形所用时间。
四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视为不予行政许可还是视为准予行政许可问题,应视情而定。
五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首先应当审查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有无正当理由,是否具备《若干解释》所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例外情形。
六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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