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失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仅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规定明显表明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理论,当然也不适用时效中断理论,不利于维护公民权利,不能说服公民立法的公正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行政诉讼时效应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少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权利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因人身自由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期间。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
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1、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2、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3、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